400-090-0208
楞严文化(北京)有限公司
地址: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吉羊村西
16幢-3172
电话:400-090-0208
邮箱:191599464@qq.com
(术语)他人不与而自取即偷盗。五戒中第二戒也。智度论十三曰:“不与取者,知他物,生盗心。取物去。离本处。物属我。是名盗。”